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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農產品流通協會官網
      主辦:廣東省農產品流通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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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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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農產品流通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廣東省農產品流通協會

      英文:Guangdong Agricultural Products Circulation Association

      縮寫:GAPC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廣東省內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及相關配套服務等企業自愿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在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指導下以科學發展為統攬,建立以為人民健康生活服務為方向的高效有序、安全暢通的農產品流通體系。協會堅持誠信道德為本、服務至上準則,遵循“公開、民主”和“規范化、法制化、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辦會基本方針,緊緊圍繞農業現代化建設,農民增收,保障供給,農產品健康安全流通體系建設等大局展開工作,加強行業信息交流,充分行使“協調、服務、維權、自律”的協會職能,提高農產品流通行業的組織帶動能力;致力于解決農產品“銷售”、“不安全”等問題,協助確保主要農產品市場供應量足、質優、價平、安全,積極引導農產品生產流通企業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農產品安全體系,同時在推動農業生產、促進民生改善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廣東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主要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協會的會址設在廣東省先烈東路135號廣東省農業廳2號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大力宣傳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農產品生產、加工和流通工作的方針政策,為廣東省農產品生產加工和流通產業的發展,實現《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鮮活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的意見》等精神,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

      (二)開展行業、地區市場的經濟調查研究,為政府出臺相關行業政策和法律法規提供依據、意見和建議;

      (三)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建立數據庫,收集分

      析、發布行業信息,為企業提供查詢服務;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參與資質審查認定的相關工作

      (五)依法按政府及行業要求,協助消委、工商、衛生、食藥監、質監等部門加強市場監測與監督,建立健全“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機制,加強對會員企業的教育、引導、監督和考評;

      (六)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制定并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建立健全新入廣東市場農產品的監測機制;

      (七)督促會員企業依法生產經營,改善經營管理,履行對會員企業生產經營的監督,產品抽檢資料和廣告宣傳內容初審的職責;為扶持企業的發展,加強與投融資機構的合作,建立服務會員企業的投融資平臺,為農產品生產加工和流通企業提高規?;?、產業化經營提供金融鏈接服務,加快行業發展步伐;

      (八)組織農產品生產加工及流通機構、行業專家,廣泛開展全民種養文化、飲食健康教育,創辦安全健康飲食刊物,普及健康飲食知識,提高農企安全生產的意識;

      (九)組織全省行業專業人員,廣泛開展學術交流,大力推廣應用國內外科學種養的新理論、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努力把農產品生產加工和流通行業做大做強,促進農產品生產加工和流通服務水平不斷提高;

      (十)協助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組織開展人才技術、職業崗位培訓;

      (十一)接受會員企業委托組織科技類成果評價、鑒定,加強科研成果的轉化、推廣和應用;舉辦農產品產業會展,把農產品生產加工和流通行業會展打造成全國一流的會展品牌;

      (十二)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關系,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三)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為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及相關配套服務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的管理人員、專家、教授、學者。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會員。 

      (一)單位會員:農產品生產加工和流通企業,金融機構,食品安全機構,農業高科技研究機構,食品安全保險機構等以單位名義加入協會者;

      (二)個人會員:企業投資者、經營或生產管理者,與農產品生產加工及流通相關的專家、教授、學者、科研人員,以個人名義加入協會者;

      (三)特邀會員:廣東省區域以外,其它兄弟省市,港、澳、臺地區、東南亞等各國影響力大、誠信度高的農產品生產加工和流通行業的企業家,以個人名義加入協會者。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照齊全;
      (五)無誠信缺失等不良記錄。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如實按要求填寫入會申請表格,辦理入會備案手續;
      (三)經理事會討論、審查通過同意;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及統一標識和規格的牌匾。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本會為會員提供下列服務:

      (一)為會員從事的經濟活動創造條件,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

      (二)在事業發展上取得卓越成就和對行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本會將對他們的經驗進行總結、推廣和宣傳;

      (三)組織會員參加經濟考察活動和論壇交流活動,開展有益于會員間相互了解、增進友誼、互助互利的活動;

      (四)向會員提供行業內資源情況、開發計劃及優惠政策等相關的信息資料,使會員在產品銷售和投資開發決策方面得到有益的幫助;

      (五)為會員爭取有關方面的稅收、財政等優惠政策,組織專家、學者為會員的產業項目提供咨詢服務,幫助會員引進國內外資金、技術和項目。

       

      第十四條  退會與除名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以及牌匾。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并向所有會員公告退會。

      (二)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退會與除名程序  

      凡自動退會或予以除名會員,一律交協會會長辦公會議討論,認定事實,并提交理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超過100名時宜采用代表大會形式。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六)討論決定協會其它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數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審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單位會員的理事實行代表制,由會員單位的現任領導同志擔任,職務變動后由新任負責人自然替代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在不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情況下,經會員(代表)大會授權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并報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和數量;

      (五)向大會做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報告;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為辦理日常事務的工作機構,由秘書長負責。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之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以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采用輪值制,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 ;副會長 、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兩屆以上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議設立分支、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并協調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聘請法律顧問,負責處理本會有關的法律事務,處理本會與外界發生的各種法律糾紛,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擬設立以下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一)農產品安全管理專業委員會

      (二)農產品連鎖超市專業委員會

      (三)農產品流通企業專業委員會

      (四)農產品流通推廣促進專業委員會

      (五)農產品流通產業研究院 

      (六)農產品流通投融資專業委員會

      (七)優質農產品科技推廣專業委員會

      (八)餐飲業優質農產品推廣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協會設立以下部、室作為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宣教與期刊網站部;

      (三)分支機構管理部;

      (四)會員服務部;

      (五)農產品流通展示推廣中心;

      (六)項目外聯部;

      (七)農產品安全管理中心(質檢認證中心);

      (八)學術交流與培訓部;

      (九)展會服務中心。

       

      第三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申報成立程序:

      (一)根據形勢與發展的需要由協會提出設想,或由相關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企業、超市、農批市場或流通企業、研究機構發起倡議,籌備方案,向協會申報。

      (二)經協會會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同意;

      (三)由協會辦公室發函及推薦表格至單位推薦人選;

      (四)由協會及有關方面負責研究確定委員候選人名單、制定籌備選舉方案、管理辦法;召開籌備成立大會、正式選舉產生委員、常務委員、副主任委員和主任委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會費標準

      本會按照國家的有關向會員收取會費. 擬收取會費標準如下:

      (一)會員會費

      會長單位:10萬/年;   

      常務副會長單位:8萬/年;

      副會長單位:5萬/年; 

      常務理事單位:2萬元/年;                

      理事單位:1萬元/年;                    

      單位會員:5千元/年;                 

      個人會員:2千元/年。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4年1月16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廣東省農產品流通協會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